【健保署提醒】請轉知並協助會員於114年3月底前主動覈實申報投保金額




健康保險署承保二科覈實申報投保金額全文: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規定,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,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配合辦理,本署亦將定期執行相關查核作業,說明如下:
一、依本法第10條規定,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。本法第20條規定,受僱者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;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;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,其投保金額,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,並由保險人查核;如申報不實,保險人得逕予調整。
二、本(114)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,將以112年度財稅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相較,取大者為投保金額調整計算基礎。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14年3月底前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計算之月平均所得者,則可排除在114年度的查核名單,反之則列為114年度查核對象。另本署亦將於116年取得114年財稅所得資料時,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,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對象。
三、本署已於114年1月7日以健保北字第1148200393號函知貴工會,為避免後續爭議,請務必轉知所屬會員於114年3月底前主動覈實申報投保金額